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Hainan Tropical Ocean University Education F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的精神,发动和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全面致力于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高新技术开发、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整,来源于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行政办公楼3309室。邮编:572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管理使用基金,资助与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发展相关的各项慈善事业:

(一)接受捐赠: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含港、澳、台有关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基金:通过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三)按照项目管理模式,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主要用于:资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校园基础建设、教研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特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四)无偿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活动,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无偿资助其他社会慈善活动。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积极支持基金会工作。

(四)向基金会进行捐赠、资助或提供其他实质性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学校审查同意。

(四)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依法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慈善活动。

(五)积极拓展资源、筹措资金、加大宣传、加强管理,提升基金会声誉,增强基金会实力,维护基金会权益。

(六)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一)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推荐并协商一致后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本基金会推荐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和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并由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二)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以教育类为主的慈善事业、慈善项目的款项;

(三)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四) 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资、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 3 万元(含)以上捐赠活动;

(二)在学校庆典等重大活动中的系列捐赠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教育类为主的公益事业、公益项目,应当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内公开,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对相关公益事业、公益项目应当进行相关的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单及有关捐赠资料在内的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合理设计公益事业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益事业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公益事业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公益事业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2)单个项目金额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事业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二条 公益事业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公益事业项目档案管理,保存公益事业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公益事业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连续二年未从事公益事业活动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五)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专款用于教育类为主的公益事业、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八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72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